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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的区别

信息来源:华律网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0-07-15 17:18:03  

1、登记时间不同;预告登记是在买卖不动产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前;异议登记是登记后;

2、权利属性不同;预告登记是债权,而非物权。异议登记是对物权的主张,是排除他人对物权的行为。

3、对象不同;预告登记是为了在签订不动产买卖协议后,排除所有人对该物权的权利主张,使其能顺利取得该物权。异议登记是针对特定对象已登记在先权利的主张;

4、行权要求不同;预告登记要求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登记,否则预告登记失效。异议登记应在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否则异议登记失效。

何为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物权法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何为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物权法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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