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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整体转让的会计及税务处理问题

信息来源:税屋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0-07-21 16:28:01  

问: 我公司年初通过公开拍卖以A价值获得了一家宾馆的全部产权。该宾馆原来为国有企业,其账面固定资产多数已经折旧完毕,净资产为B元。此次拍卖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其净资产为C元,增值部分全部为固定资产增值。评估前后该企业没有进行调账。我公司接收以后该企业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A>B>C问:我公司完成接收以后,该宾馆如何从新建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固定资产如何计价入账,折旧如何计提?有哪些税务问题需要注意?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的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以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确定。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账面净值的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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