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烂尾楼转让成交价如何确认

信息来源:老刘说税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0-07-23 14:38:27  

一、烂尾楼转让成交价应该如何确认?

《财政部关于对未建成房屋产权转让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财农税字[1994]第2号)西安祥发公司出售的“祥发大厦”是在西安市未央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已建五层的“西安汽车大厦”基础上续建的,西安祥发公司取得已建五层的“西安汽车大厦”的产权,构成纳税行为。应由产权承受人向当地财政征收机关照章缴纳契税,办理契证手续。

未建成房屋产权连带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以交易合同(契约〉价格总额(含“地价”)作为计税依据。

产权承受人所持房屋交易合同(契约),未办理契税手续的为白契,应照章补缴契税。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管若干政策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4]11号)规定:对未建成房屋项目连带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以交易合同的价格总额(含地价)作为计税依据,视为房屋买卖,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管中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21号)规定:关于建设工程转让征免契税问题。对因转让建设工程发生土地权属转移的,应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征收契税。

二、销售房屋同时转让附属设施要不要缴纳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规定: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受让人应纳契税的计税依据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全部经济利益,包括受让人支付给转让方的价款,以及其他应支付的拆迁安置补偿(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及城市建设配套费等。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契税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地税发[2009]154号)规定:以合同约定或发票开具来判断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是否为统一计价。合同中有明确注明房屋和附属设施各自价款的或发票分别开具的,属于单独计价,否则认定为统一计价。单独计价的,分别适用相应政策征收契税;统一计价的,合并房屋及附属设施面积,即按总面积适用相应政策征收契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0]308号 )规定:随同房屋转让的附属设备或设施,凡构成房屋原值的,均一并计入计税依据中征收契税。对于可单独计算价值的,且能够拆除或移动而不破坏其原有面貌及使用性质、功能的,在确定计税依据时,可予以扣除。构成房屋原值的附属设备或设施是指与房屋不可分割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部分,如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汛、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税中有关问题的批复》(琼地税发[2000]346号)规定:你局《关于海南石化油气实业公司契税征税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0]308号)第三条 的规定,可扣除的项目为:油罐、加油机、推车式贮压干粉灭火器、手提式贮压干灭火器、变压器、发电机组、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其余的项目均属与房屋不可分割及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部分,应一并计入计税依据中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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